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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2016-09-08 15:14      作者:      点击:3022


(一)人事管理

  1、应届毕业生直接参加培训的,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以前,按见习人员进行管理,一年以后应考取执业资格证。

  2、单位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学员,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原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按照协议办理,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3、培训基地招收的“社会人”,由培训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由海南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培训期间享受本院同年资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培训单位负责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等。培训结束后自主择业的,培训基地可择优少量留用。

  4、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应计入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聘与同年资医师同等对待。

  (二)经费及后勤保障

  1、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多种渠道筹资。培训工作的管理费用,包括相关标准制定、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考试考核和质量评估等,由各级财政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培训经费的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培训工作,所筹集的基金应委托专门机构管理。

  2、薪酬待遇

  (1)派出学员:培训期间,本院在岗职工享有档案工资、基础性绩效及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基础性绩效于培训结束返回医院工作并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后一次性发放。社会招录人员享有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

  (2)接收学员:培训期间,接收学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派出单位发放。本院发放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省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

  3、本院协助安排派出和接收学员的住宿问题,住宿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本院承担。本院派出学员还可按照火车硬座标准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4、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派出单位和培训基地同意,延长期内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停发本院派出学员的工资、绩效、生活补助等各类待遇,停发接收学员的生活补助。

  5、因故中途退出培训者,需向培训基地和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培训基地所在省毕教委,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本院接收学员中途因自身原因放弃培训或者因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培训资格,应及时返还本院培训期间所有培训及生活补助等费用。本院派出学员因身体健康以外的个人原因中途被培训基地退回或培训结束后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应及时返还医院培训期间所有工资、绩效、生活补助及培训有关费用。

 

  科教科

  2013年11月1日